2023年江蘇淮安公務員考試有關問題解釋
淮安市2023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有關問題解釋
為方便考生報名,對《江蘇省2023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報考指南》中未明確的部分問題,現結合淮安實際予以補充解釋如下:
一、關于黨校學歷人員報考的問題
取得黨校學歷人員符合簡章和職位(不含法檢系統法律類專業職位)其他條件的可以報考。
二、關于政策性安置的問題
符合政策性安置條件的人員(如夫妻分居兩地、符合隨軍條件的軍人配偶、父母身邊無子女等),可以報考配偶或父母戶籍所在地(軍人服役部隊駐地)的縣、縣管體制區或市轄區(縣管體制區除外)的職位。其中:“縣”指金湖縣、盱眙縣、漣水縣;“縣管體制區”指淮安區、淮陰區、洪澤區;“市轄區”涵蓋清江浦區、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江蘇淮安工業園區、淮安生態文化旅游區。
三、關于專業的問題
1. 報考人員所學專業與報考職位要求的專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同一專業:
①兩個專業名稱,如果除了表示連接關系的“和”、“與”、“及”、“及其”之外,其他部分均相同。
②“XX”與“XX學”、碩士研究生的“XX”與“XX碩士”、兩個專業名稱括號外相同且括號內為“XX”或“XX方向”。
③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臺的各學歷層次專業目錄新舊專業對照表中對應的新舊專業。
2. 報考人員所學專業名稱帶括號且括號內為專業培養方向或補充說明的,原則上括號內或括號外之一符合職位專業要求即可。
四、關于報名系統“符合報考該職位的其他條件”欄填寫的問題(有兩種以上情形需同時注明,用分號間隔)
1.報考定向招錄2023年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職位(職位代碼60-62)的考生,須根據自身情況選擇下列表述之一注明:
(1)2023年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
(2)“西部計劃”、“蘇北計劃”、“三支一扶”計劃、“志愿服務鄉村振興計劃”志愿者,XXXX年XX月XX日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符合報考定向招錄應屆畢業生職位條件;
(3)退役軍人,XXXX年XX月XX日入伍,XXXX年XX月XX日退役,符合報考定向招錄應屆畢業生職位條件;
(4)留學回國人員,XXXX年XX月XX日取得國(境)外學位,已完成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學歷認證,符合報考定向招錄應屆畢業生職位條件。
2.報考定向招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職位(職位代碼90-91)的考生,須根據自身情況選擇下列表述之一注明:
(1)省聘原大學生村官,XXXX年XX月XX日起在XX縣(區)XX鄉鎮(街道)XX村(社區)任職,XXXX年XX月XX日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符合報考定向招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職位條件;
(2)“西部計劃”、“蘇北計劃”、“三支一扶”計劃、“志愿服務鄉村振興計劃”志愿者, XXXX年XX月XX日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符合報考定向招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職位條件;
(3)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XXXX年XX月XX日入伍,XXXX年XX月XX日退役,符合報考定向招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職位條件。
3.報考定向招錄優秀村(社區)黨組織書記(主任)職位(職位代碼98)的考生,須注明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在XX鄉鎮(街道)XX村(社區)工作,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在XX鄉鎮(街道)XX村(社區)擔任黨組織書記(主任)。符合相關條件改任副書記(副主任)并享受原職級待遇的,也須注明相關情況。
4.職位要求取得相關資格證書的,須說明具體情況,如“已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A類)”或“已通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A類)”等。
5.符合政策性安置、調配等條件的人員,須根據自身情況選擇下列表述之一注明:“夫妻分居兩地,配偶戶籍地為XX”、“符合隨軍條件,配偶所在部隊駐地為XX”或“父母身邊無子女,父母戶籍地為XX”。
6.以國(境)外學歷報考的人員,須注明“已完成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學歷認證”。
7.報考面向殘疾人職位的考生,須注明具體持證情況。
五、關于資格復審所需材料的問題
面試前,參加資格復審的考生除提供《報考指南》和職位要求相關材料外,有關考生還需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1.符合“夫妻分居”條件的考生須提供結婚證及配偶的身份證、戶口簿、單位證明。
2.符合隨軍條件的軍人配偶須提供師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的隨軍(隊)批復。
3.符合“父母身邊無子女”條件的考生須提供父母的身份證、戶口簿,及父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和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4.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職位的考生中,“西部計劃”、“蘇北計劃”、“三支一扶”計劃、“志愿服務鄉村振興計劃”志愿者,須提供國家或省項目辦制發的《志愿服務證》、所服務縣區項目辦證明或《志愿者服務鑒定書》;省聘原大學生村官,須提供縣區組織部門證明。
5.報考面向優秀村(社區)黨組織書記(主任)職位的考生,須提供縣區組織部門出具的有關工作經歷、任職經歷和現實表現的證明(含黨政紀處分及“一票否決”事項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