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閱讀:2013年新疆公務員考試專題 報名入口
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局,各地、州、市黨委組織部、政府(行署)人事局(處),自治區黨委各部、委、辦,自治區各委、辦、廳、局、人民團體組織(人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我們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報告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
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委員會組織部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務員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主題詞:人力資源 公務員 考錄 通知
抄送:廳領導,廳政策研究處、法規處。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10年11月14日印發
打印:高麗 校對:殷繼明 共印:120份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自治區公務員錄用工作,保證新錄用公務員的基本素質,根據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各級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第三條 錄用公務員,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四條 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增人計劃內,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錄用計劃、擬定錄用職位及職位條件;
(二)制定考試錄用實施方案;
(三)發布招考公告;
(四)報名和資格審查;
(五)考試;
(六)體檢與考察;
(七)公示;
(八)錄用審批或備案。
必要時,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
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簡化程序。
第六條 自治區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通過確定專門錄用計劃、降低分數線,以及其他措施予以適當照顧。
具體辦法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招考工作實際需要在招考公告中明確。
第七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采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八條 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貫徹國家有關公務員錄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自治區公務員錄用的具體辦法和政策意見;
(三)負責組織本轄區內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
(四)承擔自治區區級機關和直屬機構機關公務員的考錄工作;
(五)指導和監督地、州、市及以下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工作;
(六)審批自治區各級機關特殊職位的公務員錄用工作方案;
(七)承辦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委托的公務員錄用工作。
必要時,可以授權地、州、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本轄區內公務員的錄用,并進行備案。
第九條 地、州、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貫徹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公務員錄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轄區內公務員錄用計劃并負責上報;
(三)指導同級招錄機關進行錄用計劃申報、面試入闈人員資格審查、面試、擬錄用人員體檢和考察等公務員錄用的相關工作。
根據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授權進行本轄區各級機關公務員錄用的審批報備工作。
第十條 地、州、市級以下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 招錄機關按照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承擔本機關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自治區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公務員錄用工作,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垂直管理主管部門組織。
第三章 錄用計劃和招考公告
第十三條 招錄機關根據規定的編制數額、職位空缺情況和職位要求,擬定和申報錄用計劃。錄用計劃應包括:
(一)招錄機關名稱、編制數額、實有人數和擬錄用人數;
(二)擬招錄職位名稱、專業、人數和任職資格條件;
(三)招錄的對象、范圍、考試方法等。
第十四條 自治區區級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地、州、市級及以下各級機關錄用計劃經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各地、各單位應按要求準時報送錄用計劃等申報材料。
第十五條 自治區區級以下垂直管理部門公務員錄用計劃,由自治區區級垂直管理主管部門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六條 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第十七條 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會發布。招考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錄機關、招考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
(二)報名方式方法、時間和地點;
(三)報考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
(五)其他須知事項。
地、州、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經授權組織本轄區公務員錄用時,應當將其招考工作方案和招考公告報經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或發布。
第四章 報名和資格審查
第十八條 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祖國統一,反對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經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調整。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
擬任特殊職位并需要進行特殊考試的報考人員,除應當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招錄機關特殊職位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一)在維護祖國統一、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的重大政治斗爭中,認識含混、態度曖昧,有參與民族分裂活動或利用宗教進行非法活動,以及嚴重違反國家法律的;
(二)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曾被開除公職的;
(四)近兩年內,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合格的,或因嚴重違反紀律、規章制度被依法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未滿一年的;
(五)違反《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中有關規定的;
(六)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條 按照回避規定,報考者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職位,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報考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等職位。自治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報考者應當向招錄機關提交報考申請材料,報考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有效,并負全部責任。
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者進行資格審查,在規定時間內確認報考者是否具有報考資格。
第五章 考 試
第二十二條 公務員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設置。
第二十三條 筆試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公共科目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按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定確定。專業科目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職位需要設置。
第二十四條 按照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的最低筆試控制分數線和有關規定,根據筆試成績由高到低按一定比例確定面試人選。
面試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招錄機關或授權地、州、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面試的內容和方法,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必要時,也可委托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規定。
面試考官資格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認定,并由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分級管理。面試考官小組由具有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組成。
第二十五條 考試總成績采取按一定比例將筆試、面試成績合成的方式確定,考試總成績及排名面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按照特殊職位采用其它錄用辦法:
(一)因職位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不宜面向社會公開招考的;
(二)因職位特殊需要專門測試其技能水平的;
(三)因職位所需專業特殊需要的;
(四)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特殊職位公務員的錄用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六章 體檢與考察
第二十七條 體檢工作由地、州、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招錄機關實施。
第二十八條 體檢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統一規定執行。
體檢應當在地、州、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綜合性醫療機構進行。主檢醫生應當審核各體檢項目的體檢結果后簽署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性意見并簽名,醫療機構加蓋公章。
體檢結果應及時告知報考者和招錄機關。
報考者或招錄機關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申請復核的,可按照規定向公務員主管部門提出復檢。批準后,地、州、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另行指定醫院,要求體檢對象復檢。復檢有明確結論的只進行一次,并以復檢結論為準。
招錄機關按照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招考公告在體檢合格者中按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等額確定考察人選。
體檢不合格者被取消考察資格的,由實施體檢工作的招錄機關告知本人。
第二十九條 考察由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招錄機關具體實施。
第三十條 考察要堅持政治素質第一的標準,主要考察報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況,特別要注重考察其在維護祖國統一,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中的現實表現。
因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可暫緩作出考察結論。考察期結束,上述審計、審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終結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考察組由兩人以上組成。考察應嚴格履行相關程序,做出全面、客觀、公正的考察結論,并據實寫出考察材料。考察對象錄用后,考察材料及時歸入本人檔案。
第七章 公示和錄用審批
第三十一條 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體檢結果和考察情況,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按照規定和要求向社會公示。
公示時間為七天。公示內容包括招錄機關名稱、擬錄用人員姓名、性別、準考證號、畢業院校或者工作單位、監督電話以及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經查實不影響錄用的,由招錄機關按照既定程序辦理錄用手續;對反映有不符合公務員錄用有關規定的問題并查有實據的,招錄機關不予錄用并告知本人;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招錄機關查實并做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地、州、市級及以下機關擬錄用人員名單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地、州、市級機關經授權組織本轄區公務員錄用工作時,其擬錄用人員名單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機關備案后,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自治區區級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擬錄用人員,經垂直管理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匯總,由自治區級垂直管理主管部門報自治區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三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內,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察(考核),并安排其參加公務員初任培訓。試用期滿考察(考核)合格的,按有關規定任職定級,并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三十四條 新錄用公務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錄用資格。
(一)不按錄用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報到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在試用期間因違法、犯罪被依法追究責任的;
(三)試用期滿考察(考核)不合格的;
(四)經查實在錄用報考、體檢、考察等環節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行為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取消錄用的,按錄用審批程序,由招錄機關提出,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 公務員錄用工作中凡需公眾周知或者關系到報考人權利、義務的規定,根據招考范圍、對象等要求,按審批權限,有關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六條 公務員錄用工作要接受監督。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及時受理舉報,并按管理權限處理。
第三十七條 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
(二)涉及與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州、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錄用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的編制限額、增人計劃和職位要求進行錄用的;
(二)不按規定的資格條件和程序錄用的;
(三)未經授權,擅自出臺、變更錄用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錄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第三十九條 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錄用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試題和其他考錄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招考工作有關資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協助報考者考試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職,對招考工作造成重大影響的;
(五)違反錄用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 對違反錄用紀律的報考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取消考試、體檢和考察資格,不予錄用或取消錄用等處理。其中,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錄用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發布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同時廢止。
手機掃一掃
加入公考提醒平臺

微信號: gwy999999
功能介紹: 公務員考試,報名,考試指導,相關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