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半月談》|第15期:社區開證明不堪忍受的負擔
社區不堪忍受“開證明”負擔:常開項目60多個
社區居委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記者調查發現,近年來開證明已經成為一些社區居委會不能承受之重。如今他們開具的證明不但種類越來越多,而且很多證明并非應由社區開具,一些職能部門和單位為了推卸責任,把證明環節轉嫁到社區,社區事務因此大增。這一現象亟待引起關注。
社區成了證明“大本營”
記者在天津、吉林等地基層社區走訪時發現,居委會要為居民開具的證明種類可以用“五花八門”來形容。有社區干部告訴記者,現在社區開具的證明可以分為婚育狀況類、關系證明類、身份戶籍類、情況證明類、生活水平類等等。
僅經常要開的證明就包括流動人口證明、無收入證明、貧困證明等60多項,這還不包括一些單位隨時指示社區開具的臨時種類證明,如身份證信息錯誤證明、保險投保人是否是意外受傷等證明。
長春市一位社區負責人告訴記者,如今社區成了名副其實的證明“大本營”,在社區的日常工作中,開證明已經成為一項重要工作,她曾經在一天內開出了8種不同類型的證明。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除了婚育狀況、收入等常見的證明種類外,一些居民前來社區開具的證明讓人哭笑不得,例如有居民不小心把錢忘在口袋里被洗破了,出現殘缺,無法辨認和使用,到銀行兌換,銀行居然要求社區出具證明,證明錢是被洗壞的。
各種奇葩證明層出不窮。記者了解到,如同證明“你媽是你媽”,曾經有一位居民在辦理事務時被要求證明“我就是我”。他在街道辦事處辦理獨生子女證時,帶了身份證、戶口簿、醫保卡和以前的獨生子女證,但辦事人員依然說不能證明他是他自己,必須要社區開個證明。
“開個證明可以,但是證明背后的責任我們怕擔不起。”天津市南開區一位社區主任說,需要社區開的證明多而濫,社區公章被迫變為“萬能章”,其實社區難以承擔這些證明的責任。
居委會是居民自治組織,無執法權,居民也沒有報告的義務,而且居委會往往人手有限,對居民收入多少、買過幾套房子、婚否、親屬關系等往往很難準確掌握,也很難證明。
權力任性催生社區“受氣筒”
記者采訪了解到,社區之所以成證明“大本營”,與一些職能部門不愿擔責、轉嫁風險等密切相關。在這種情況下,社區成為“擋箭牌”和“受氣筒”,也容易滋生腐敗。
例如某地交警部門曾下發文件,要求特殊駕駛員的資料由社區掌握管理,但對于社區來說根本不現實,社區沒有能力對這類事務進行管理和證明。還有一些保險公司在進行理賠時,關于投保人和受益人的關系、受傷情況等很多事項都推給社區來證明,保險公司本身不進行實地調查。
社區有時候不得不承接開具這些證明的工作,原因之一也在于社區沒有底氣說“不”。記者了解到,目前還找不到一份明確的規章說社區什么樣的證明可以開、什么不能開,責任清單并不明確。“上頭的哪個部門我們都得罪不起啊。”一位社區干部說。
這樣的尷尬局面也給社區帶來了諸多難題。吉林省柳河縣的一位社區干部告訴記者,有時確實無法為居民開具相關證明,居民就會認為居委會故意為難居民,故意不給居民辦事,久而久之也影響居民與社區的關系。這種情況下,如果居民堅決要求開證明,社區只能冒著風險開出證明。
記者了解到,此前長春市就曾出現社區干部頂著壓力開證明,但該證明最終出現問題,導致有關方面經濟利益受損,社區干部也因此受到處理。
基層社區開證明過多過濫,也讓一些人看到了尋租空間。北京市門頭溝北村村委會主任周某某在拆遷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開具假證明,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據了解,周某某協助政府開展征地拆遷的工作,其濫用職權,為原本不屬于村民王某某的宅基地開具證明,證明該處宅基地為王某某所有,致使王某某獲得拆遷補償款129萬余元,造成國家損失。
為社區“減負”迫在眉睫
記者走訪部分社區發現,一些社區的工作人員大半時間耗在核實各類證明情況上,這讓人手本就緊張、服務資源有限的社區不堪重負。
一些社區干部和專家學者表示,當前應該加強社區居委會建設,加緊規范社區服務職能,列出社區居委會日常出具證明事項明細表,將基層從“證明負擔”中解放出來。
制度是規范各種“證明”的保障。近日,天津市為加強社區居委會組織建設,規范社區服務職能,下發了《關于規范社區居委會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見(試行)》,對社區居委會工作用章范圍、為轄區居民出具證明用章范圍以及印章使用管理制度作出詳細規定,還列出社區居委會日常出具證明事項明細表。
從全國來看,目前大部分地區還未對社區出具證明的范圍進行規定,很多證明的具體要求、開具流程、證明格式等也沒有統一規范。
一些社區干部呼吁,應該避免開具那些缺乏邊界,格式不規范的證明。同時,對于一些實際意義較弱的證明應盡量簡化或削減,避免不必要的“證明”。
一些基層社區干部認為,有些證明完全可以通過行政部門間信息共享來替代。專家建議,應該整合現有的證明種類,按大類一次性開具證明,并延長有效時限,擴大有效范圍,避免重復“證明”。
吉林省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所長付誠表示,信息化為現代社會治理提供了可能和便利,要打破政府各職能部門之間的信息“壁壘”, 建設信息共享平臺,這樣既避免老百姓為各種證明四處跑腿,也不會出現“證明我媽是我媽”的尷尬。
改進證明的方式和手段也是為社區居委會減負方法之一。基層社區干部建議,規范社區開具證明流程、范圍的同時,應該推進自我證明制,即居民在辦理相關手續時對相關情況進行自我證明,避免社區在其中多一道程序,這也符合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